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宣读并移送了如下证据材料:物证照片、书证、到案经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辨认、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毕**、毕**、李**、杨**、蔡**、陈**、王**、余**、杨**纠集多人在公众场所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中被告人毕**、毕**、李**、杨**聚众斗殴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陈**、王**、余**、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毕**、蔡**、陈**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量刑,对被告人毕**、杨**、李**、王**、余**、杨**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间量刑。
上列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
被告人毕**的辩护人辩称:陈**重伤后果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超出了被告人毕**聚众斗殴故意的...(本文书还有4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