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赵**、李**与阿尔山市*************、赤峰天强********、乌兰浩特*************、兴安盟金*************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告陈*与丈夫李**(受害人)共同向被告鑫亿开发公司购买了由其开发建设的位于阿尔山市温泉街龙兴家园×号楼×单元×××室住宅楼,并于2013年10月入住。原告陈*与丈夫李**和被告鑫亿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没有约定地下室做防水,买时是毛坯房,装修均是由原告自己进行的。该楼房由被告天强建筑公司施工,被告万维设计公司设计,被告金星监理公司监理。现该楼房已于2012年10月19日经阿尔山市建设局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4年8月7日9时许,原告陈*与丈夫李**因地下室渗漏并存有积水,于是向邻居借用水泵到地下室准备排水,受害人李**在用水泵的插头连接地下室照明灯具上的电源时不慎左手触电致死。经原告陈*自述,地下室照明灯具上的电源连线系受害人李**于2013年10月入住后因地下室渗漏为排积水方便而私自安装的。原告赵**系受害人李**的母亲,原告李**系受害人李**的女儿,与原告陈*均系受害人李**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现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查明,被告天强建筑公司在被告鑫亿开发公司的要求下,未经万维设计公司和金星监理公司的允许私自变更地下室用电线路及间隔地下室房间。被告鑫亿开发公司在委托被告万维设计公司设计图纸时未要求做防水设计。
法庭根据原告的陈述及被告的答辩,总结了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1、对李**的死亡四被告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双方的责任应如何划分;2、原告诉讼请求的依据是什么。
原告陈*、赵**、李**围绕其主张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如下:
1、出示阿尔山市公安局治...(本文书还有62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