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袁**因与被申请人太仆寺旗宝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昌安装公司)、太仆寺旗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房地产公司)及一审被告南志军、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一终字第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袁**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提审;2、撤销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一终字第4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撤销太仆寺旗人民法院(2013)太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3、判令宝昌安装公司、紫金房地产公司对南志军、王*给付袁**材料款809041元承担连带责任;4、一审、二审、再审诉讼费用由南志军、...(本文书还有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