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陈*、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邹*,鲁顺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陈*、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2014年9月26日19时34分许,被告陈*驾驶被告胡**所有的苏a×××××号小型轿车撞到其,造成其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陈*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不负事故责任。苏a×××××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其因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409.44元、营养费1200元、误工费27000元、护理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686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113401.44元。现要求三被告赔偿。
被告陈*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车辆系胡**所有,其帮助胡**驾驶,责任由陈...(本文书还有14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