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毛**辩称:双方感情一直还好,不同意离婚,小孩的抚养权不可能给原告,小孩是其与原告共同的,债务愿意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自由相识恋爱,××××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毛某乙,××××年××月××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债务及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弥补,诉至本院。...(本文书还有34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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