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诉被告汪**和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和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被告张**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诉称,被告汪**于2012年3月27日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向原告办理个人综合消费贷款25万元整,期限5年。同时,被告汪**以铜陵***小区**栋**室房产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2年4月1日向两被告发放贷款25万元整。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未按约定按期还款,至2015年6月1日止,两被告已拖欠原告逾期贷款本金50532.15元,利息11826.59元,贷款本金...(本文书还有1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