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机公司”)与被告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周*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5年3月26日、4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农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被告杜**的委托代理人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机公司诉称,被告杜**于2013年3月23日从原告处购买了一辆型号为jd1204的拖拉机,价格为242000元,尚欠65000元未付,原告多次找其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杜**支付购机款6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杜**辩称,其认可原告诉讼请求中涉案的拖拉机型号为jd1204,价格为242000元。但双方在买卖该拖拉机时明确约定,因被告所购拖拉机属于国家农机补贴车辆,...(本文书还有2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