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诉称:1993年4月29日,黄**与李*巨登记结婚,2000年10月12日黄**购买位于凤阳县大庙镇田圩村赵*队村民叶兰同宅基地上的四间草房、二间橱房(四至:东与叶柏银交界、西与张永珍交界、南与叶兰同交界、北至水泥路)。此后黄**在该宅基地内南、北面草房、橱房拆除,各翻建四间瓦房、四间平房。2012年5月20日,黄**与李*巨协议离婚,双方协议将位于大庙镇田圩村(现改为邬*村)赵*队双方婚后所建的四间平房、四间瓦房及院落归黄**所有。同年6月15日黄**与李*巨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证。后黄**得知李*巨2010年10月11日己将双方婚后...(本文书还有2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