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俞**与被告谭*、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下称平安财险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俞**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方**、被告平安财险江阴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俞**诉称:2015年2月17日12时10分,谭*驾驶苏b×××××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枞阳县会宫街道往枞阳县会宫镇小施修理厂行驶途中,因超车时操作不当不慎碰撞俞**驾驶的皖h×××××号**轮摩托车(附载吴**),造成俞**及吴**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谭*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俞**、吴**即被送往枞阳县人民医院治疗。吴**的损失构成如下:医疗费30820.1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营养费5400元、护理费18784.80元、误工费41553元、残疾赔偿金99356元、精神抚慰金16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375.30元、租床被费用340元、鉴定费2400元、交通费1500元,合计237789.20元。俞**的损失构成如下:医疗费1100.72元、营养费900元、误工费2234.40元、交通费500元、车辆维修费2000元,合计6735.12元。苏b×××××号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为方**,该车在平安财险江阴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请求判令上述各赔偿义务人共同赔偿俞**和吴**的各项损失计244524.3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平安财险江阴支公司...(本文书还有66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