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不服被告民权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2月3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因民权县邮政局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闫**,被告委托代理人武**、王**,第三人民权县邮政局及委托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9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民权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8月12日,为第三人民权县邮政局作出民土国用(2005)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将双方争议的土地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管理使用。被告民权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民权县邮政局土地登记申请书一份三页,2、地籍调查表一份五页,3、郭1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人代表证明...(本文书还有39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