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吴**、张**因与被申请人高*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经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4)乌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高*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2)兴商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吴**、张**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兴民申字第56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本院再审过程中,因张**、吴**诉乌兰浩特市亚飞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高*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审理,现此案正在审理中。本院于2015年2月23日做出(2015)年兴中法民再第4号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现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吴**的委托代理人祝**、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及再审被申请人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文书还有20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