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8日受理,2011年7月6日作出(2011)源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被告周**不服该判决,上诉到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漯民三终字第346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1)源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又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重新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樊**、被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06年原告与河南美科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由原告对新天地家具市场进行开发,进行招商,为此,原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被告于2007年9月进驻家具市场进行经营,共欠原告商铺租赁费5964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偿还,已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起诉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支付商铺租赁费59640元;2、承担诉讼费。
原告在本次重新审理时的诉称意见与初审时的诉称意见相同。...(本文书还有23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