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
委托代理人:陈**,系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淮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申请人向**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淮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远劳务)发生劳动关系争议一案,于2012年4月20日申请至本委。经审查,我委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12年5月17日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向**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仲裁庭审。现本案经缺席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1年11月28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承包的潼南县“学府***小区1至**号楼工程上班,从事砖工,工资140元/天。申请人每月平均工作天数在26天以上,月工资在3640元/月左右。砖工班的班长是阙**,申请人的工资是阙**的妻子发放,签字领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一...(本文书还有8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