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
委托代理人:陈**,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
原告张**与被告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12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原、被告于2009年8月中旬经人介绍相识,两天后便在潼南县婚姻登记管理所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性格各异,性生活不协调而发生纠纷,2010年4月原告便回娘家生活至今。2010年10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后,现仍未和好。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邹**辩称,原告所诉部分不实。原告回娘家后,被告多次去接其回家,而原告均置之不理。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掌控家庭收支,将被告婚前余款一万余元挥霍完后便离家出走...(本文书还有8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