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与唐**、来**、曹*、中国人民***************、河南金基********、高*、从**、唐**、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经庭审质证,对原、被告各方无异议的证据材料,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未提出异议,该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商丘商都司法鉴定所依据商二院(2014)精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按照国家《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得出原告颅脑损伤后遗症,构成伤残六级的结论,合法有据,商都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交通费、食宿费、停车费等票据,结合事故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为15000元。保险条款,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李**、陈*法的证人证言,只能证明去安阳时的情况,不能证明在返程时,是杨*让来佳伟开车的,对来佳伟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2014年12月6日柘城县人民医院的门诊票据未加盖公章,证据形式不合法,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4月7日,唐**无证驾驶豫h******号轿车在兰南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13km+250m(南幅)处时,与原告乘坐的由被告来佳伟驾驶的豫n******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本文书还有43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