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称:原、被告在父母包办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乙。因为原、被告双方年纪相差20岁,再加上性格不合,所以婚后经常吵架,夫妻关系一直不好。2013年1月原、被告吵架后,被告便独自回靖西县果乐乡大根村老家,几天后又外出打工至今未归,而且一直没有联系,去向不明。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尽到抚养孩子和丈夫应尽的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生儿子李*乙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己承担。
原告张*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有诉讼主体资格。2、张*、李**、李*乙《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家庭成员情况。3、《结婚证》一本。证明原告与被告结婚的事实。4...(本文书还有19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