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赵*、被告河南华瑞粮油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经本院调解,调解未果,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15年9月1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委托代理人孙*、被告赵*、被告河南华瑞粮油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11日,被告赵*驾驶大货车豫g******(豫a******)将原告撞倒,致使原告受伤住院共计88天,后经马村区交管巡防大队认定,被告赵*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查被告赵*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为河南华瑞粮油有限公司,并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辉县营销部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各一份。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本文书还有40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