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姜**、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法定代理人赵**、委托代理人刘**、辛**,被告姜**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陈**,被告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原告从事室内装修工作,2015年3月7日原告在翟**的介绍下到被告姜**的卫生所从事室内装修工作,工资由被告姜**按天计发,2015年3月31日原告在工作时左手大拇指被电锯切断,后被翟**和同在工作的赵*国送至汝州市骨伤科医院治疗,因病情严重原告被转至武警河南总队医院治疗,翟**也一同前往。原告被诊断为:左手拇指完全离断伤,原告在武警河南总队医院进行手术接指治疗,但因治疗无效原告左手大拇指永久完全缺失,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23049.4元,被告姜**通过被告翟**支付原告3000元,但没有看望关心过原告。原告治疗过程中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被告以自己无责任为由不予支付。因原告与被告姜**之间是雇佣关系,被告翟**在姜...(本文书还有24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