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泉州市冠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力公司)与被告杭州汇丰车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冠力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裁定对被告汇丰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于2015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冠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被告汇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冠力公司起诉称:被告汇丰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汽车车桥的制造加工。冠力公司与汇丰公司长期有业务往来,由冠力公司向汇丰公司提供车桥原材料、配件设施等,汇丰公司支付相应货款。2015月7月16日,经双方对账共同确认汇丰公司尚欠冠力公司货款586542.5元。目前,汇丰...(本文书还有1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