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诉被告陈**、人民保险东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赣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及其委托代理人熊**、王*,被告陈**、人民保险东湖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诉称:2014年12月20日17时30分许,被告陈**驾驶赣m某某号小车,因未确保安全行驶致使车辆右前轮压到原告邓**的左脚,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山湖大队认定,被告陈**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四医院治疗,住院16天。2015年4月3日,原告的伤情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后续治疗费2000元,全休时间90天,营养期限为8周,护理期限为12周。另查明,肇事车赣m某某在被告人民保险东湖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2000元、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7376元、...(本文书还有2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