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注册号为570147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鞋、帽子、包括体育用鞋和便鞋、运动服、服装带、手套和袜。有效期自2001年10月30日至2011年10月29日。2010年10月11日,深圳海关下属的大鹏海关作出扣留决定,对以"海南丝绸进出口公司"名义出口的涉嫌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货物"puma牌男运动服"1460套、"adidas牌男运动服"2050套予以扣留。2011年7月13日,深圳海关作出并向被告送达了深关知字(2010)640号《行政处罚告知单》,决定没收上述货物,并处罚2万元,同时告知了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权利。被告不服上述决定,于2011年7月15日以对上述侵权事实毫不知情为由,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目前仍在复议程序中。2011年6月27日,原告以被告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向深...(本文书还有11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