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与被告吕**、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吕**委托代理人刘**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诉称,吕**驾驶苏a×××××号小型普通客车闯红灯与其所骑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其身体受伤和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因未查清本人行经事发路口时遵守交通信号灯情况,未认定事故责任,被告吕**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苏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现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53150.39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20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4200元、误工费30000元、残疾赔偿金686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财产损失16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35元和鉴定费3160元,合计167907.39元。
被告吕**辩称:对于本次交通事...(本文书还有30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