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
上述两位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孙*,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因与被上诉人滁州市国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公司)、王**、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二初字第00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及其委托代理人邓*,被上诉人王**、王**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国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国海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王**,登记股东及董事会成员为王**、王**,两人出资比例均为50%。
2013年8月26日,王**、王**(甲方)与宋**(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王**作为王**的委托代理人,约定:甲方将国海公司100%股份(计人民币45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先支付甲方39万元,国海公司的经*管理权归乙方,甲方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法人变更手续,乙方在无工商登记变更前的法律诉讼且经*达到乙方预期的前提下于经*国海公司一年后退还甲方保证金6万元等内容。
2013年8月27日,宋**支付王**、王**人民币计39万元,并实际经*国海公司,但至今未办理国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信息、董事会成员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国海...(本文书还有5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