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卢**为与被上诉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丽莲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12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雁执字第117、118、****号执行裁定书,将丽水市中山街**号房屋(地下商铺)裁定给原告所有,用于抵偿案外人杭州恒基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蒋*国欠原告的债务,原告于同日签收了上述裁定书。原告取得上述涉案房屋所有权之前,该房屋系被告卢**所有,被告卢**于2006年9月13日将涉案房屋出租给第三人夏**,租赁期至2022年1月31日。2013年2月1日,第三人夏**将上述房屋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期间的租金576000元支付给被告卢**,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租金并支付利息。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于2012年12月31日签收(2012...(本文书还有31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