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份至2014年1月19日期间,被告人张**、冯**、刘**伙同刘**(另处)、王**(另处)等人,驾驶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和一辆绿色仿出租车的轿车在亳州市火车站、中心汽车站等地搭载乘客,将乘客拉至亳州市城区及市郊,采用假装丢钱、捡钱后验钱、掉包的方式,多次结伙盗窃他人现金共计83135元,其中刘**参与的金额为74335元。后*被告人分赃,其具体盗窃事实如下:一、2012年8月29日4时许,被告人张**、冯**、刘**、王**在亳州市火车站以共同搭车为由,将被害人李*甲骗上轿车,...(本文书还有99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