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千龙储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萃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包**律师、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2006年建立业务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货运服务。2009年8月,双方就历年运费进行结算并确认截止2009年8月24日被告尚*原告运费139,578元。由于原告催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39,578元。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供欠条、情况说明、证人刘*民证言作为证据。
被告辩称:对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证人刘*民在陈述中自认涉案运费系2005年至2007年其挂靠案外人上海京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泰公司)期间为被告提供陆上货物运输服务产...(本文书还有10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