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宁城县人***、迟**因林业行政登记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
  • 案例类型:行政判决书
  • 案号(2015)赤行终字第*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5-11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宁城县人民政府、迟国锋因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2015)宁行初字第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宁城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辛**,被上诉人迟国锋的委托代理人曲宏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83年3月10日被告宁城县人民政府为原告之夫迟占全颁发了第2901号林权证。林地位置为南沟门,四至及面积均无记载。1983年3月11日被告为迟占全、迟占国颁发了位于“歪脖子沟”及“歪脖子沟阳坡”74号、75号宜林荒山承领证,但迟占全、迟占国未在三年有效期限内在该承领证指定范围内植树种草,所以迟占全、迟占国在“歪脖子沟”及“歪脖子沟阳坡”未取得林权证。2012年12月22日,被告宁城县人民政府依据2011年8月18日**座店乡河东台村民委员会与第三人迟国锋签订的《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合同》为第三人迟...(本文书还有1331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林琼
    林琼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185)例 合同:(8740)个
    陈安定
    陈安定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1080)例 合同:(4320)个
    卢愿光
    卢愿光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875)例 合同:(3575)个
    任立华
    任立华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387)例 合同:(1600)个
    王军强
    王军强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90)例 合同:(1160)个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