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为与被告陈*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楼煜波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被告陈*的委托代理人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起诉称,原、被告均系义乌市勇东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东货代公司)的股东,共同经营该公司。2014年12月3日,因双方意见分歧,原告决定退出公司,由被告一人经营,双方签订了转让股份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勇东货代公司25%股权全部转让给被告,转让款共计50万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15年1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余款20万元于2015年5月30日前付清。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陈*立即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0万元。
被告陈*答辩称,原...(本文书还有11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