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陶**与被告吴*于2011年11月11日在苏*市虎丘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后,即确立了夫妻关系。男女双方在婚后有责任共同培育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家庭事务,在发生不同意见或分歧后能妥善处理,建...(本文书还有39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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