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安*到庭参加了诉讼。2015年2月13日,原告申请鉴定。2015年4月10日,鉴定程序结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2008年3月1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被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从2010年开始,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2014年4月,原告向灵武市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双方表示可以继续生活,经法院调解和好。但经过半年的磨合,双方的关系仍未改观,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家庭财产依法分割;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复印件)。证明2009年12月18日,原告购买灵武市西湖人家**号楼**单元**室房屋的事实;3.庭审笔录一份(复印件)。证明原告购买的西湖人家**号楼**单元**室原告父母...(本文书还有4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