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德士活有限公司(简称德士活公司)因商标撤销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初字第3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5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德士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包**、王**,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何*、刘**,被上诉人广东苹果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广东苹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苹果公司于2000年6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410725号“apples”商标,2001年6月20日,德士活公司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查,于2004年10月10日作出商评字[2004]第5482号裁定(简称第5482号裁定),维持广东苹果公司的第1410725号“apples”商标。德士活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德士活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就争议商标提出争议的时间发生于现行商标法实施之前,而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则在修改决定实施后,本...(本文书还有46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