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因与被告轩红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上午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轩红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诉称:2013年10月份,原告带领民工在被告承包睢县中心大街南端金海岸洗浴中心工地干钢筋工,共计干了两个月的时间,干活完工后,被告没有给原告结账。后*被告要工钱,被告才给原告结算,当时被告没有钱支付工资,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条,欠原告工资款共计六万元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本文书还有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