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包伟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被告承建锡林浩特新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内蒙古锡林浩特市开发区“锡林商都大悦城项目”的建设施工,2014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由原告给被告提供水泥用于该工程建设。合同主要约定:水泥标号、单价、运输方式、交货与验收、付款方式,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货款,原告有权中止供货,并可要求交付延期付款部分的日千分之五计违约金,直到所欠款项付清至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合同,由于被告中途停止施工,20...(本文书还有11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