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州联创汽配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公司)诉被告邳州翔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许晴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联创公司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翔辰公司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联创公司诉称:2015年3月至4月间,被告多次自原告处购买汽车配件。经双方对账结算,被告尚*原告货款53546.25元,原告多次素要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53546.25元;2,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原告联创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25张销售单,合计53986.25元,部分附带托运单。证明原告应被告的要求自2015年2月10日至2015年4月16...(本文书还有7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