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供述证实张敬歌发生交通事故后,其和陈**与对方三个人在玉洁洗脚城见面协商张敬歌的医疗费,后因借钱又一起去了裴城镇三丁。
2.被告人陈**供述证实张敬歌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其与李**、陈*等人将徐*、陈**、孟**、徐**约至长江路玉洁洗脚城商谈张静歌的医疗费,期间,与李**、陈*一起殴打陈**、孟**和徐**。
3.被告人陈*供述亦证明上述事实。
4.被害人陈**陈述证实李**将陈**、徐*、徐**、孟**约至长江路上的玉洁洗脚城,向其索要张敬歌的医疗费,期间李**等人对其实施了殴打拘禁行为。
5.证人张敬歌证言证实陈**在其车祸受伤后总计送来6万元钱,声称是徐**、孟**、陈**所出。
6.张敬歌病历、住院收费单证实张敬歌2014年1月16日凌晨受伤住院治疗的情况。
上述事实还有张敬歌出具的委托书、陈**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以及被告人张**、张*、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二)2014年1月25日晚,被告人李**驾驶白色林肯轿车,带领陈*、陈**、张*、张**、陈*、张**等人到漯河市郾城区裴城镇三丁村精诚永建混凝土公司,无事生非,持木棍、砖块将该公司门窗等物砸毁,将郭**、张**、郭**、王*安打伤。离开之后,李**开白色林肯轿车载着陈*、张*返回,陈**开...(本文书还有5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