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舒城飞龙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公司)诉被告涂正和等25人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飞龙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25位被告诉讼代表人胡**、张**、黄守俊1、张**、管*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飞龙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系联营关系,自2013年2月开始共同经营舒合线车队,目前原告拥有23台车从事运输业务。因经营分歧,2014年9月24日各被告向原告发出《申明》,要求将所有车辆的49%股权停运并开始实施23台车辆“停运”的侵权行为。2014年9月25日被告在合肥市客运南站停车场强行开走原告的7辆客车;2014年9月27日,原告车辆从舒城载客行至肥西县桃花镇路段,被被告胡**、张**、管*等人拦截,被告将车上旅客全部驱赶下车,强行开走原告的6辆客车,离开时放言继续抢剩余车辆。2014年12月25日,被告在合肥市南站卸走原告4辆客车的电瓶,致使原告车辆无法正常上路营运;2014年12月27日,原告1辆客车驶到合肥南站,被被告张**、黄守俊等人强行开走;2015年2月24日,被告在肥西...(本文书还有46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