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中,上诉人请求出庭作证的靖西县新甲乡万吉村安吉屯组干及村民称:1、平整争议地块系经本屯村民大会讨论后,多数村民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聘请勾机前往施工,施工的费用是用集体经费支付;2、双方村屯发生争议后,签订的两份协议,落款的双方仅是村民代表,不是村民个体;3、为找寻坟墓而进行的人工深挖所开支的费用和协议后支付给赵**等六个坟主每个3000元共18000元也是用安吉屯集体经费支付。为说明上述情况,安吉屯组干提交了集体经费开户行和帐号。以...(本文书还有45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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