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与被告重庆洁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振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罗*,被告委托代理人薛**、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柳**诉称:2014年3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3月26日至2015年3月25日,原告从事涂装保洁工作。2015年4月15日,被告通知原告领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原告合同到期后拒绝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但事实上原告愿意在被告处上班,是被告在合同到期之后不愿意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原告领取终止劳动合同书时明确注明“以上内容不属实,是洁渝物业公司单方面辞退我们”。由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未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用,导致原告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575元(875元/月×3月×120%×50%)。
被告重庆洁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具有...(本文书还有13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