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以下简称三亚农行)因与被上诉人林**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8)城民一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三亚农行委托代理人梁**,被上诉人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1年4月28日,林**选择凭密码支*存款的方式,在三亚农行滨海分理处开立“金穗通宝卡”借记卡帐户,户名:林**,卡号为103752**********211,开户身份证为第一代身份证,号码为35012***...(本文书还有105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