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李**二审未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查明:苏酒集团(甲方)与郑州益明贸易有限公司(乙方)于2013年11月25日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第一条、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在乙方指定的工行豪德支行开立人民币对公结算账户。第二条、乙方在甲方开户完成当日划款300万元到甲方指定账户,用途为向甲方购买总值3000万元的白酒产品(具体见采购清单),甲方可以自由支取该款项。甲方在收到乙方划款300万元的3个工作日内存入第一条约定的对公结算账户人民币3000万元,性质为壹年期定期存款,存款利率为3.3%,如遇央行利率调整,按照调...(本文书还有5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