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6日10时40分,被告耿**驾驶鲁b×××××号公交车沿太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泛海名人酒店前时,在开门下客过程中,乘客于**还未下车,耿**便启动车辆,导致于**从车上摔下受伤。该事故经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南大队认定耿**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于**无责任。事故发生时鲁b×××××号公交车车主为被告交运公司、驾驶员为被告耿**,耿**驾车系职务行为,该车在被告渤海保险处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
事故发生后,原告至青岛市市立医院住院治疗29天,原告主张医疗费261元、救护车费用600元、助行器费用160元。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580元(20元×29天)。
经本院委托,2015年7月15日,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作出青正司鉴(2015)法临鉴字第1249号司法鉴定意见...(本文书还有1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