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三金物业公司与被告昊龙公司、被告刁*、被告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金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昊龙公司、被告刁*、被告刁**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金物业公司诉称:2012年6月1日,原告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下称自治区中医院)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自治区中医院将位于本市体育馆路**号***小区委托原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小区1号、2号、3号门面房的业主,自2012年6月拖欠原告物业费。现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62392.68元,偿付利息6461.49元。
被告昊龙公司辩称:涉案房产所有人是刁**,最早就是刁*购买...(本文书还有1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