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诉被告阿拉善左旗房产管理局房屋所有权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告阿拉善左旗房产管理局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汪**及其委托代理人林**,被告阿拉善左旗房产管理局委托代理人王**,第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5年4月20日,被告阿拉善左旗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向第三人张**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位于阿拉善左旗宗别立镇(原古拉本镇)。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依据有:证据1、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有申请人张**本人签字;证据2、第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3、经实地勘察测绘的房屋平面图;证据**房地产价格评估表。以上证据证明第三人张**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经被告处工作人员实地勘察测绘,属于自建和翻建房屋,第三人提交的手续齐全,经审核被告给第三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登记程序合法。被告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为第三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原告汪**起诉称,原告与第三人系两亲家关系,由于第三人自称全家刚从甘肃平凉搬至左旗,没有房子居*,2000年6月1日原告将从王*军处购得的位于阿左旗宗别立镇(原古...(本文书还有50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