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宁强强木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强强经营部)诉被告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东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宁强强木材经营部的业主蔡**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强强经营部诉称:自2012年开始,被告熊*因承建建筑工程而在我经营部购买木材;至2014年7月10日,被告熊*因拖欠我经营部货款而向我出具保证书,承诺“于2014年7月23日前偿还100000元,否则愿以自己的青b******号奥迪小轿车作抵押”;之后,被告违约,未按其保证的时间向我履行还款义务,在我的催要下,被告于2014年8月6日向我出具尚欠我260000元的欠条,并承诺“于2014年10月1日前偿还全部欠款,否则愿按每日2%的标准承担违约金”,但...(本文书还有11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