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我方已在安邦保险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在人寿保险投保了交强险,故应由被告人寿保险在交强险保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不足部分应由被告安邦保险赔偿,我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安邦保险辩称:我公司同意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除交强险以外的合理部分的经济损失。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被告王*均负全部责任。2.诊断书1枚,证明原告出院时医生建议“注意休息,继续止痛,加强营养,补充钙质,门诊腰背部针灸、理疗对症治疗4周,病情变化门诊随诊”,被告除住院天数外的4周的误工费。3.一日清单1份,证明原告住院期间的用药情况。4.门诊收据4枚。5.住院收据1枚。6.病历一份,证明本次事故为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住院天数及用药情况,医嘱中自2013年11月28日起医生要求有两人陪护直至2013年12月23日,共计25天,其余住院天数为一人陪护,医嘱中2013年12月10日起应加强...(本文书还有21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