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州正鑫集团正鑫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赵*尧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为查明案情,本院追加徐州鑫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正鑫集团正鑫水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孟*,第三人徐州鑫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州正鑫集团正鑫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鑫水泥公司)诉称,2009年9月23日被告向徐州鑫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由原告提供担保,并签订了担保借款合同。徐州鑫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按被告指定账号*******,被告违约不能按时还款造成徐州鑫世纪置业有限公司要求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于2013年9月11日向徐州鑫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归还了借款500000元及利息18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垫付款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680000元,延期利息58126元,合计738126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辩称,其向徐州鑫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借款,但是徐州鑫世纪置业有限公...(本文书还有48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