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香港)皇朝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皇朝公司)因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初字第7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6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皇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乔**、郭**,被上诉人(西班牙)奥安达电梯有限公司(简称奥安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皇朝公司于1998年1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141886号“奥安达、orona及图”商标。2000年11月22日,奥安达公司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5年6月13日作出[2005]第1550号裁定(简称第1550号裁定),撤销了第1141886号商标。皇朝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皇朝公司提交的其与奥安达公司之间的会议纪要未经公证认证,不能...(本文书还有3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