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魏**、被告徐*、平安财保公司委托代理人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2015年2月18日00时10分,被告徐*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兴隆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纬二路一“十”字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认定:被告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赵*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桐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7天,被诊断为:1、胸腔闭合性损伤,2、左胸第6、7、9、10肋骨骨折,3、双侧胸腔积液,4、左下肺不张,5、肺挫伤,6、创伤性脾破裂伴腹腔出血,7...(本文书还有27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