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保险公司南站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贾**、吴**、沈阳市万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5)和民权初字第2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5月16日受理此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汤涛(主审)、代理审判员孙*明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系贾**的儿子。2005年10月22日19时04分,在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号,被告吴**驾驶辽a******号出租车由南向北行驶与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贾**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贾**到沈阳急救中心、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诊治,因重度颅脑损伤伴颈髓损伤抢救无效于2005年10月23日死亡,支付医药费5225.13元(被告吴**已经支付)。被告吴**支付其他费用6185元。此次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平一大队处理,认为吴**驾驶机动车通过时未确保安...(本文书还有29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