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柏*因与被上诉人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的(2013)泗民一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代理审判员张虹良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柏*一审起诉称:柏**系建筑个体户,于2012年5月承包山头镇李*安家楼房建设工程,柏*受雇于柏**从事该工程建设。2012年6月1日下午3时左右,柏*施工时因脚手架断裂从楼高处摔落。柏*被送往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被诊断为:右侧颞叶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额骨骨折、肺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同年6月18日柏*转至泗县第四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出院后,由于病情需要,先后到蚌埠医学院、南京鼓楼医院、宿迁人民医院诊治。2012年12月30日,经宿州虹乡司法鉴定所鉴定:柏*外伤后遗留左眼外伤性白内障构成十级伤残。另外全身疼痛麻木和记忆力下降等后...(本文书还有3861字未显示)